(6)福建省首例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的商业秘密罪案件
202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对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考虑版权保护与作品创新之间的平衡——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福建高院:【“汤圆酱”表情包案】利用公有领域的表达方式、素材再创作形成的作品的侵权比对
二、短视频作品署名方式使观众对作品著作权人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2)福建高院:转发视频刻意删除原视频标识,另以不显眼形式标注著作权人名称,同时以醒目方式标识自己署名并修改作品,构成侵权
三、行为人侵权恶意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时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3)福建高院:网络店铺中大量使用与他人知名度极高商标的近似标志,法定赔偿应体现一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由20万改判至100万
四、非以销售为目的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亦须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庆奇、三分之二(武夷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4)武夷山法院:订制驰名商标“正山堂”茶叶礼盒,虽不以销售为目的,但仍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
五、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提供专利技术并怠于披露专利权的,可能被认定默示许可实施其专利——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5)最高法知产庭:固耐特公司主动提供专利技术用于施工图纸设计并怠于披露专利权,构成默示许可,工程完工后起诉侵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妥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数额认定难题;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精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行为——廖生堡、詹谦与上海悦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列三案
【案情】
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合成生物学、绿色化学等领域的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经自主研发形成了工业自动化制备某天然级香料的工艺路线。公司对该生产工艺路线技术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廖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3月8日间就职于该公司,负责设备采购的验收及资料整理,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领域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从事化工领域的实业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詹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吴某系公司行业分析研究员。2018年底起,詹某为了考察投资项目,指派程某、吴某与廖某某见面接洽。2019年3月初,在获悉廖某某离职前从原任职公司获取了大量技术资料后,经双方商谈,廖某某将其窃取的上述技术信息以存储于U盘等方式交给程某、吴某,后转交詹某,詹某分四次转账给廖某某共计人民币8.2万元。此后,詹某继续指使吴某、程某,意图以金钱利诱的方式从公司其他人员处获取技术信息,因遭拒绝而未果。2019年4月,詹某指派吴某前往无锡某工程公司,意图委托该公司生产被害单位独有的非标准设备,因开价过高而未果。2019年5月,经无锡工程公司转告,被害单位发现其商业秘密被窃取及非法泄露的事实,遂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报案。
经鉴定,该生物技术公司天然香料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廖某某笔记本电脑及百度网盘、程某笔记本电脑中,均存在与上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对应的资料,大部分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普通许可使用权评估值为人民币858.99万元。
【裁判】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1)闽020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廖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作出(2021)闽020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作出(2021)闽0203刑初69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廖某某、上海某资产公司、詹某分别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
一、权利人已对案涉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廖某某系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案涉商业秘密。廖某某的供述及保密协议,与证人证言及某生物技术公司保密制度、办公软件保密措施等书证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某生物技术公司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且廖某某明知其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廖某某违反某生物技术公司的相关保密要求和保密管理规定,在某生物技术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离职前一天将含有涉案某生物技术公司呋喃酮技术相关的,包括工艺流程图在内的大量的图纸及文件等商业秘密上传到百度云盘,致使涉案技术秘密脱离某生物技术公司的控制,该行为已经构成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廖某某于离职当天即与原审被告人程某、吴某某商谈出售其从某生物技术公司获取的技术事宜,可见廖某某窃取某生物技术公司商业秘密,获取非法收益的主观故意明显。
二、以评估确定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失数额。首先,某生物技术公司呋喃酮生产工艺技术秘密涵盖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生产操作规程等秘密点,应视为一个商业秘密整体予以考量,而不宜予以分割评价。其中,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平面布置图是呋喃酮生产工艺的核心部分,操作规程需依附于此二者,涉案人员在已经获取核心技术资料的前提下是否获取操作规程并不影响对某生物技术公司该商业秘密整体已经受到实质侵害的认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侦查机关委托,采用成本法及收益法对某生物技术公司持有的“呋喃酮工艺秘密点”专有技术普通许可使用权进行评估,作出该技术信息在评估基准日普通许可使用权价值为858.99万元的认定。该评估意见可作为确定损失数额的依据,并据此作为本案定案量刑的依据。
综上,上海某资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化工领域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等。詹某系上海某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上海某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上海某资产公司成立呋喃酮项目组,詹某指派、指挥公司员工程某、吴某某与某生物技术公司员工廖某某接洽,并以金钱利诱方式从廖某某处非法获取某生物技术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均可视为代表单位决策和意志。本案犯罪所得利益即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单位使用。故依法可认定上海某资产公司系单位犯罪,其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詹某作为某资产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吴某某作为某资产公司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金钱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詹某与程某、吴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程某、吴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廖某某与程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某资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上诉人某资产公司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2)闽02刑终167、168、16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案件侦办及审理难度较高,定罪较难。近年来,商业秘密犯罪呈从个人偶发犯罪、案值低向有组织、有计划、重点针对高价值、高新技术的单位犯罪发展。厦门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针对起诉指控遗漏单位犯罪的情况,对检察机关提出变更起诉、追诉单位犯罪的建议,即精准、全面打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厦门中院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由具有丰富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对案涉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等专业问题进行审查认定,并综合考量被告人获取涉案商业秘密手段的不正当性及损失数额确定等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定罪量刑。
3.该系列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福建省首例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的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系数额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系认定是否构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要件。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是审判难点。法院通过对评估报告形式和实质要件多维度审查,并参考生产工艺相近似的技术信息许可使用费等证据,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案涉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价值确定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妥善破解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领域定罪量刑上证据认定难题,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4.能动履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优势。厦门中院以公开宣判该系列案件为契机,组织闽西南地区逾60家“专精特新”型企业进行法律宣讲,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助力构建保护创新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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